简要回答
两者在申请条件、资金要求与周期上差异明显。已有真实经营的海外企业、并计划在美国设立关联公司的企业主,通常先评估 EB-1C;不具备跨国任职条件、资金来源清晰的家庭,可以评估 EB-5。具体申请策略由合作移民律师出具。
对比
| 比较项 | EB-5 | EB-1C |
|---|---|---|
| 基础 | 投资与就业创造 | 跨国公司的管理职位 |
| 资金 | 一般 105 万美元,目标就业区 80 万美元(以移民局公布为准) | 无法定投资金额 |
| 关键证明 | 合法资金来源、就业创造 | 海外任职、公司关联、美国公司经营 |
EB-5 项目涉及证券投资,投资建议由持牌顾问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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