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要回答

两者在申请条件、资金要求与周期上差异明显。已有真实经营的海外企业、并计划在美国设立关联公司的企业主,通常先评估 EB-1C;不具备跨国任职条件、资金来源清晰的家庭,可以评估 EB-5。具体申请策略由合作移民律师出具。

对比

比较项EB-5EB-1C
基础投资与就业创造跨国公司的管理职位
资金一般 105 万美元,目标就业区 80 万美元(以移民局公布为准)无法定投资金额
关键证明合法资金来源、就业创造海外任职、公司关联、美国公司经营

EB-5 项目涉及证券投资,投资建议由持牌顾问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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