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要求

  • 满足 EB-2 条件: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,或在所属领域具备特殊能力
  • 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
  • 申请人具备推进该事业的能力
  • 综合考虑后,豁免工作邀请与劳工证对美国有益

以上为一般性说明,具体以美国移民局规定与移民律师的意见为准。

对企业家的意义

计划在美国创办或扩展业务的企业家,可以把商业计划与 NIW 的论证结合起来。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在 EB-2 类别下的排期,应以每月签证公告为准。

本页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、投资或保险建议;具体事项以持牌专业人士的书面意见及政府最新公布为准。